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判處兩名被告人犯盜伐林木罪的同時,判令五名被告以購買碳匯的方式承擔林木生態修復費用16820元。該案是上海首例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也是全市首例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被告以購買碳匯的方式承擔林木生態修復費用的案件。
文某軍、文某喜和文某、文某生、文某龍等人從事綠化養護工作。2022年10月中旬,完成當日的綠化養護和清理業務后,為牟取非法利益,文某軍提議砍伐非養護樹林內的水杉樹出售,所得利益由五人均分,其他人表示同意。之后文某軍、文某喜使用汽油鋸砍伐水杉樹,并將水杉樹切割成50余根樹段,文某、文某生、文某龍將水杉樹段搬上卡車。同日下午14時許,巡邏民警發現文某軍、文某喜等五人,并查獲被砍伐的水杉樹段54根、汽油鋸2把。
經查,涉案被伐林木所在地為喬木林地,土地權屬性質為國有土地,林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經文某軍、文某喜辨認,并經相關評估,被伐8棵水杉樹的立木蓄積量為5.5052立方米,所造成的林木生態修復費用為16820元。
公訴機關將文某軍、文某喜以盜伐林木罪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認為涉案五人的行為對林業資源、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已經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文某軍、文某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均積極參與,本案不區分主從犯,對其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評判。
關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本案中五人未經許可擅自砍伐林地上的林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之規定,對國家林業資源、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在侵權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被告人文某軍、文某喜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愿意賠償生態環境損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犯罪事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文某軍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文某喜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被盜伐水杉樹段54根及用于盜伐林木的汽油鋸2把予以沒收。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文某軍、文某喜、文某、文某生、文某龍共同連帶承擔林木生態修復費用16820元,上述費用由五人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履行;同時五被告就盜伐林木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