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全媒體記者 王茜 整理
8月5日,原江西省國土廳廳長劉積福因受賄3010萬余元、利用影響力受賄553萬元,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他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劉積福出生于1949年7月,江西吉安人,曾任井岡山市市長、市委書記,宜春地委副書記,九江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2006年3月任省國土廳廳長。退休10年后,即2021年10月,劉積福被查,今年1月被開除黨籍。
8月5日,南昌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劉積福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并當庭宣判。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劉積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承接工程、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10萬余元。
2017年至2021年,劉積福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職、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53萬元。
南昌中院依法判決:劉積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劉積福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點評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德勝律師:
本案中劉積福雖已退休10年,不在原職位亦不再具有職權,但因其退而不“休”,利用其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個人謀取在工程、人事、貸款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并收取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要件,故被以該罪定罪量刑,并處罰金。
劉積福退休后如何利用原有身份影響力帶來的“余溫”繼續以權謀私長達10年之久,發人深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劉積福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他受到的刑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黨中央對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實行終身問責制的要求,正所謂“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